四川夹江风顺运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四川夹江风顺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8民初6340号
原告:***,男,汉族,住**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身份证号码。
原告:***,女,汉,住**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县,身份证号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容,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男,,住**川省剑阁县阁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四川夹江风顺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建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
负责人:卢尚清。
原告***、***与被告**、四川夹江风顺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138元。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蒲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