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开民催字第364号
申请人洛阳九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洛阳九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81468、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收款人为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盾构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13日、付款行为广发银行郑州分行农业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九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