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91财保173号
申请人: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家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丰润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湖南博云东方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