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1346号
原告: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正商经开广场******。
法定代表人:仝洪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伟,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丰润东路**
法定代表人:晁焕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平煤建工集团特殊凿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董小斐
审判员 薛永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