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2504号之一
原告洛阳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丰润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晁焕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精锐,男,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68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勇。
原告洛阳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经湖南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破终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湖南有色重型机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再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
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周晓敏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