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1民初474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