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81民初4745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