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199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8-50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建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779号。最新年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33号嘉华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哈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