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1993号
原告:***,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7号楼8-50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建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创益西路779号。最新年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33号嘉华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建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24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哈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