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3民初5476号
原告: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北惠新东街**院乡镇企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北京思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董事长。
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晟名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7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