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某某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2执异6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杨各庄工业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2661081899C。
法定代表人:王铁圈,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申请人:黄光辉,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
被申请人:李旭,女,汉族,1987年9月5日,住广东省平远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黄光辉、李旭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982民初4575号判决,判决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22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据该判决书已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冀0982执2129号。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并未实缴出资,被申请人黄光辉和李旭在转让给**中股权前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额实缴出资,三被申请人应对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现依法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偿还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为支持其主张,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提交了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98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因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本院依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该案以(2018)冀0982执2129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嘉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原股东为黄光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2000年5月28日,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黄光辉和李旭,黄光辉占90%股份,李旭占10%股份,公司类型变更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5年5月7日,公司申请将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黄光辉应于2020年5月7日缴清剩余出资900万元,李旭应于2020年5月7日缴清剩余出资100万元。2017年5月25日,黄光辉和李旭在未实缴剩余出资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中,公司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载明**中认缴出资2000万元,在2027年5月20日前缴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已提交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申请人黄光辉,李旭其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时就将股权转让给**中,**中也并未实缴出资,**中做为公司现任唯一股东,应当依照《公司法》63条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通知未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应认定黄光辉,李旭未完全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中未实缴出资,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能相互独立。
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中、黄光辉、李旭为本院(2018)冀0982执212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金延凯
审判员  刘新水
审判员  左占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亚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