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3民初247号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1169612847,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团结路南3号。
法定代表人:田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乐,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61081899C,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杨各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圈。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诉被告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9.9元,由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邬慧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