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

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202民催1号
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铁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2,出票金额7.684万元;票号******************1,出票金额4.838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河北恒源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寇艳萍
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
审 判 员  李宏轶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