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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04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4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销售提成共计人民币29595.8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破产一次性安置费人民币4076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569元,被执行人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10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财务余款1364.2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133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银行款项共计106309.12元。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4执16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0日结案。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