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巩义市双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1执3250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双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5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双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