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 洛 市 商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02民初第1833号
 
原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阎亚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川,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99元,免收。
审  判  长          杨甲启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贾  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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