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4财保29号
申请人:陕西某某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东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循环工业经济园区。
法定代理人: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某某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某某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5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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