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3民初18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中电华星窑炉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1.98元,减半收取101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光花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