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1732号之一 原告:彭某,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原新田中学教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035642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七层C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737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与被告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