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重庆万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5916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468号洋河龙山D13幢2单元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0387901F。

法定代表人:唐大文。

被告: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原新田中学教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0356427B。

法定代表人:周嗣林。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分公司、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计2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