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民初111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神华神东电力重庆万州港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四川土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冉 建
法官助理 任英龙
书 记 员 熊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