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阿左执字第8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彭建利。
***与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阿拉善盟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萨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