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民初12号
原告:台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专利代理师。
被告:盐城市某小学,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告:扬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某某,律师。
原告台州市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某小学、扬州市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某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台州市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