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5497号之二
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9234531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路3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174690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77.51元、财产保全费3197.5元,合共7775.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自然涂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业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