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3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70619元及利息。本院依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森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3执33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郁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