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民初523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原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告: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6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太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尧豫楠
书 记 员 彭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