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70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香,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570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香,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