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982民初3178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73603693W。
法定代表人:周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4241元,原告***承担2120元,被告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21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