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丰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620号
申请人:江西丰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颜赵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孙禄,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丰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263,98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3,98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620号
申请人:江西丰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颜赵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孙禄,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丰湖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的工程款263,980元。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给被申请人鸿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3,98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