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02民初3039号
原告: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xxxxx。
经营者: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章某,董事长。
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某经营部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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