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2执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置地国际广场2幢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7771C。

法定代表人:章荣钢,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许家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90124570。

法定代表人:刘惠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皖1002民初3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现由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申请参与分配。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63968元,未执行到位63968元,本案符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霞

审判员 章建中

审判员 王柏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