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阳谷恒泰砼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1民初3810号 原告:阳谷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闫楼镇胡马村村委会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NF8MT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办事处狮子楼大酒店南72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94GLRC17。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吉路建筑服务产业园成洲工业区A10栋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53212134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阳谷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阳谷分公司、中达(福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阳谷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谷恒泰砼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恒泰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之规定,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阳谷恒泰砼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5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