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2608号 原告: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北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敖世天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