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中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财保126号 申请人:潍坊市中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借贷南曹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 申请人潍坊市中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房山政通路分理处开立的账号为XX账户内存款1247679.35元。 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房山政通路分理处开立的账号为XX账户内存款1247679.35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潍坊市中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