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德信达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848号 原告:乌鲁木齐中德信达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江苏东路锦城大厦3栋15层办公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中德信达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中德信达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房山政通路分理处账号为×××账户内存款58507.3元,保全金额为58507.3元。乌鲁木齐中德信达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58507.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乌鲁木齐中德信达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房山政通路分理处账号为×××账户内存款58507.3元。 保全费605.07元,乌鲁木齐中德信达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