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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22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扣划,申请执行人业已领取。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22执9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