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雄力实业有限公司

渭南惠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新雄力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27财保90号 申请人:渭南惠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雄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渭南惠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雄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渭南惠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9220.6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渭南惠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方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有必要对被申请人在279220.65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雄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9220.6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等额财产。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申请费1916元,由申请人渭南惠尔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