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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9417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原告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