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炎数智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与某某(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法民初字01910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50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部新区芙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