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涪法民初字01910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50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部新区芙蓉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