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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财保7号 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道办事处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737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住所地重庆市**部新区芙蓉路**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6133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应收工程款2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渝Gxx**的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应收工程款20万元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