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2民初12046号之一
原告: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芙蓉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61331C。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13713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强,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9292451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同棪(重庆)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