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8198号
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43元,依法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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