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943号
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某某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丰都县某某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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