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0民初426号
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都县某某某某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丰都县某某某某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6.6元,减半收取计2488.3元,由原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