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9351号
原告:重庆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昌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98元,由重庆某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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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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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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