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1173号
原告:重庆某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法定代表人:牟某。
原告重庆某集团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集团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集团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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