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1851号
原告: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7层E-8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1]第4156号裁决书,裁决:1.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3.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9077.87元;4.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287.06元;5.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均不服该裁决结果,均诉至本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并入(2022)京0102民初31376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2民初3137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邓 旋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耔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