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9875号之二
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千***水泥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52302701W。
法定代表人:高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165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6550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后,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344元,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退还诉讼费用13294元,剩余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袁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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