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30民初278号
原告:佛坪县众鑫石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30L04792837T。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55936550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佛坪县众鑫石英厂与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佛坪县众鑫石英厂于2022年12月19日以“因疫情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坪县众鑫石英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220010元,减半收取计110005元,免交。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张 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甘 勇
书 记 员 童 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