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2民初4549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2P。
被告:李侃,男,汉族,1993年5月13日出生,住眉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4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李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