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19日,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9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系陕AXXX**客车驾驶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59365502P。系陕AXXX**客车车辆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张西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994136886F。
负责人:董向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怡,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9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需追加被告重新起诉,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齐志远
审 判 员 吕 梁
审 判 员 龚培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华国
书 记 员 麻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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