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7102民初36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相家巷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相世强,任相家巷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宝,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阳,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兰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志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志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相家巷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西兰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相家巷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相家巷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娟娟
审 判 员 唐颖杰
人民陪审员 李 雯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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